法律咨询

背景 于2004年,在江西省乐平市众埠镇湾头村,吴流根(我父亲) 与吴安正合伙开一家利民粮油加工厂.我父亲主要担任加工厂的帐务.而吴安正只要担任财务.其它业务有两人共同担任. 事件一.于2008年底 发现合伙人吴安正私自挪用公款,借给专职赌博人.上达几十万. 事件二.与2009年初.合伙人吴安正利用现任的执掌.再挪公款给其子女结婚及读书.也高达上十万. 以上两启事件均无与我父亲商讨及许可.<私自挪动> 事件三.起初2004年.吴流根(我父亲)与合伙人吴安正开加工厂时,原本就没有多少钱,通过向他人集资方式来运营的.现况债务人要求归还.当时借据是两人都有签字. 请教事件三又如何得到法律保护呢.现况我父亲要求退股,是否又可以得到经济的不损失呢!

证券投资
2009-06-30 18:01:1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