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于2004年,在江西省乐平市众埠镇湾头村,吴流根(我父亲) 与吴安正合伙开一家利民粮油加工厂.我父亲主要担任加工厂的帐务.而吴安正只要担任财务.其它业务有两人共同担任.
事件一.于2008年底 发现合伙人吴安正私自挪用公款,借给专职赌博人.上达几十万.
事件二.与2009年初.合伙人吴安正利用现任的执掌.再挪公款给其子女结婚及读书.也高达上十万.
以上两启事件均无与我父亲商讨及许可.<私自挪动>
事件三.起初2004年.吴流根(我父亲)与合伙人吴安正开加工厂时,原本就没有多少钱,通过向他人集资方式来运营的.现况债务人要求归还.当时借据是两人都有签字.
请教事件三又如何得到法律保护呢.现况我父亲要求退股,是否又可以得到经济的不损失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