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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李梅于2005年底与刘芳芳合伙开店,由李梅去交房租10万元,而李梅私刻房东(单位)公章开具一张30万元的收据出示给刘芳芳,后因经营不善关店,李梅与刘芳芳为各自投资及应负债务清算,2006年4月刘芳芳到房东处才发现房租原为10万,而非李梅所说30万,就要求李梅还其20万,后李梅与刘芳芳经过互相折抵的投资及借款后,于2006年7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李梅应于2007年7月30日前还刘芳芳9。6万元,李梅因经济困难直到2009年3月底只分两 次还了3万,刘芳芳于2009年4月初以那张30万元的收据告 李梅私刻公章诈骗,4月3日李梅被公安机关叫去问询,李梅对此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当日对其关押。现在我们进一步了解到,当时李梅这样做是为了增加自己的投资份额,因这装修后期超预算刘芳芳追加了投资,李梅为保持原有的份额,但店只开了4个月,店也没转让出去。请问:李梅这样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利益,这是否构成诈骗罪?谢谢

刑事行政
2009-07-01 15: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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