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1998年成立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20年,根据规定:经营期超10年、位于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生产型外资企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并享受免二减三的税收优惠。公司于2000年进入获利年度。
为拓展业务范围,公司于2000年成立一位于老城区的下属分支机构,适用24%的所得税率,与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当年(2000年)进入第一年免税期,即2000年、2001年免所得税,2002-2004年减半按12%缴所得税。
现因经营效益不佳,公司决定将分支机构注销。请问是否需补缴2000年度-2004年度享受税收优惠期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
请指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