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9江西理工大学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推荐与浙江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
就业协议书上写着:应聘时间为2009年7月至2012年6月。试用期6个月,另还有6个月的见习期。由于学校将我的报到证的报道地点写在那,我的档案也将要发到那里。我找公司询问过解除协议,他要求要交违约金2000,找学校领导咨询,领导说只要是学校盖了章的就是合法的。而且说要我实在不去就交违约金。不然会影响那公司来我校招生的后续计划。
我现在很矛盾,要打官司的话,无论是金钱还是时间上我都没有资本。我该怎么办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