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4月份我丈夫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借的钱。2009年6月份我们俩人被起诉。可这钱我根本没花着,也不知道。借钱给我丈夫的人也在法庭上说不认识我。。他们当年的借条是这样写的。借王文定期存单八万元整用于贷款抵押。每万元按每月20元付息。99年4月25日。另一张借王文一年期存单一枚,金额40000元,用于贷款抵押每月每万元按20元付息。99年5月5日。贷款人为我丈夫。而我丈夫借他的存单已经在2000年被银行扣下。这俩张借条如今作证据有用吗?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家的日常也没用这钱。我还要还他的钱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