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从08年9月1日去新加坡工作到09年6月1日被公司解雇,工作整九个月,当时与中国劳务的合同是两年,交得劳务费是38000元。在新加坡工作时,09年的5月8日公司给我一封警告信,说我表现不好,再给我两个星期的时间改进,我没有出现任何什么问题,但在这之前我有向公司提出关于合同上的承诺,就是加薪和提成的问题之后,而后来在6月一日就直接给我送回中国。现在新加坡的中介和中国的中介就是以给我一封警告信给我,不可以退钱给我,这点我觉得 很不合理,他们也没有兑现他们当时合同上的条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