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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曾和一女恋爱,持续了大概一个月,其间,自愿发生过关系(双方均已成年)。后来因感情不和分手。一个月后,女方找到他,称自己已经怀孕,并已从时间上证明了是他的。 堕胎之后,男方为女方负担了全额的医疗费用。结果,女方家属要求其再赔偿两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否则,就要到男方的单位去闹事,毁其名声。 像这种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关系所造成的后果,女方所要求的这种赔偿是否合理?若不合理,男方应该怎样申述?

人格尊严
2009-06-30 13: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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