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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和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我看到新劳动法实施条例第27条说: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我的理解是,赔偿的月工资基数应该是前12个月公司发我的每月税前工资加双薪、奖金、津贴和补贴的总和,用这些收入除以12做为赔偿的月工资数。但单位坚决不同意加上奖金和年底双薪等除12来计算月工资,说如果我不同意按目前每月发的工资做月赔偿金额,就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了,给我换岗,要我到时候按要求到岗,如果不到岗,就可能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罚我。请问我对经济补偿月工资的理解是否正确?如果我不同意换岗,单位可以强制给我换岗吗?

合同纠纷
2009-06-30 11:2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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