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老婆都是教师,农历去年年底打的结婚证,但今年我发现她跟县城一个男的关系暧昧。我了解此事好,曾多次打电话警告过这个男的。同时也警告了我老婆。在今年6月17日晚上9点半到十点半的时候,被我发现他们俩在学校的教师住房内欲行不轨之事。当时学校没其它人,在没留下确切证据之下,一气之下从厨房摸把菜刀冲进房内将这个男的砍伤。经调解,我给这个男的赔偿了四万七千元钱。并且这些钱绝大部分是向我的朋友亲戚借的。在我准备跟我老婆离婚。要让她承担部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可以吗?这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望律师尽快为我解答相关问题。候佳音,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