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的问题是:2005年由父母出资购买期房一套,那时候没女朋友,今年年底办理正式购房合同,合同签订购买人是我,房屋产权证估计是2010年年初能办下来。现在有女朋友,打算过年10月结婚。想知道的是,婚前财产以什么做界定,是以房屋购买合同生效日期来界定还是以正式产权证书下达的日期来界定,如果过年10月结婚这套房子是否能算是我的个人财产。
这里的购房合同还存在一个在地方房产处公正的时间。买房子的时候只是签订了买房合同,开放商给出具了三联据(收据),具体合同公正日期还要往后延。
这里我想继续问的是,如果合同是我登记以后开发商猜到房产处公正,那这处房子是否还是我的婚前财产?
购房时候与开发商所签合同(未在房产局备案)及出具的收据能否作为婚前财产界定的证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