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于1996年6月8日在黑龙江省天菊有限公司因工负伤,但当时企业不肯承认工伤,劳动局也曾四次发文"不予认定工伤"黑再字(2006)第19号判决书下达之后,当地劳动部门才不得不于2007年4月给我认定了工伤.但我在申请仲裁时忘了计算利息,仲裁也就没有裁决给付利息,继而我又提起了民事诉讼,但(2008)五民一初字第1082号判决书中却说"请求给付在此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因此我想咨询,12年前就应该兑现的工伤待遇,如今才判决给付,是否应该按照银行的规定判决给付利息(或滞纳金)?是否国家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恳请律师予以解答,此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