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我男朋友相识10个多月,相识一个多月后我们在他家住一起达半年之久.在今年端午节前我搬回自己家住了.事情主要就是在6月26号那天,在6月23号我男朋友和我出去逛街,他用我的信用卡买了衣服价值188元,(之前在我们认识的时间里他都有用我的信用卡买衣服或者其他类东西.)但是签字都是我签的.6月26号那天他突然提出和我分手,说有新女朋友了.然后我去找他理论,之间我们吵的很厉害.他还打了我.我也还手了,我拿小水果刀把床单给划开了,不小心撕坏了他穿的衣服.然后他自己把衣服给撕烂了.然后他把我的东西给扔了(这是他自己说的),还有主要的是他把我的信用卡给扔了.扬言说钱他不还,让我自己想办法还.和他没有关系了.我和他的QQ里的聊天记录里都有他说的,钱他自己还,每月还500元.现在我们分手了,我怎么来维护我自己的利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