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给私人修建房屋.并且与建房者有亲戚关系,三月28日下午,在建房时不慎从三楼拐角处掉下来,头朝地,当场重度昏迷,经送往苍溪人民医院抢救六小时后不幸死亡.享年45岁,后我方与建房者方达成协议,因考虑到死者方尚有两父母,两子女,而与建房方又有亲戚关系,便达成给予遇难方90000元整,分三次付清.第一次付20000远,于2009年3月30日支付(已付)第二次于2009年3月29日至2009年6月28日支付.第三次付20000元,于2009年3月29日至2012年3月28日付完.今天已经是2009年6月28日了,可建房方却说过失他们承担的太多,合同上所签注好的他们要少交.其次,还有在合同上签合同时,是签署的建房者父亲的名字,因为考虑建房者年轻,年龄偏小,当时候他们也说他们都是一家人签谁的都无所谓.现在如果要打官司,我们遇难方利吗?这个官司能打吗?谢谢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