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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因非法占林地采砂,被国土部门和林业部门制止,致使非法利益不能得逞,王某认为是本村委会王书记向相关部门告状而导致的,决心报复王书记。2009年6月10日中午,王某手持一把长约60厘米的砍刀和一个山猪炮,在县城的一茶店,把山猪炮放在茶桌上,对王书记说“今天不你死,便是我亡”,就持刀砍向王书记。王书记极力躲闪,之后抱住王某。幸好110及时赶到抓住王某。王书记虽然闪开了,但仍被锋利的砍刀割伤了手碗和额头,假如不能及时闪开的话,将被劈成两半,性质非常严重。但当地公安机关却只作治安拘留10天处理。请问: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否正确?此案件能否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故意伤害治安拘留、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未遂)罪的实质区别是什么?

刑事案件
2009-06-28 14:19: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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