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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时老师让女儿上讲台拿作业,去讲台时被前面同学的脚绊倒,嘴巴磕到讲台的台阶上,致使两个门牙和一颗边牙损坏,不能存活,鉴于成年后补牙还需4、5年,现在想一次解决,责任和赔偿学校和对方该如何分担

民事相关
2009-06-28 01:15:15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你女儿的意外伤害,应该说你女儿有过失,前面的同学也有过失,学校没有责任。学生在学校的人身伤害,学校有过错的只承担补充责任,同学的脚绊倒你女儿的情况学校是不可能预见到的,学校与你女儿的关系不是监护关系,所以不会付责任。你女儿走路不小心,也有一定的责任。如果要赔偿的话,估计你女儿的同学负一半左右的责任。
  • 根据你所讲述的情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觉得你可以起诉要求那个同学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有过错,可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版主解答:责任应当由同学承担,学校承担连带责任。
  • 据你所讲述的情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觉得你可以起诉要求那个同学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有过错,可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由该学生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学校存在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 应当由侵权的同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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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