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长期在一线执法的同志,有时包括很多同志对到底哪些达到一定数额的案件是否要移交一直存在不清楚的问题,现特想咨询。
我很想了解一下到底哪些案件要移交,比喻是不是只要达到15万以上的行政案件就一定要移交?还有的某些案件比喻根本不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充合格的案件即使数量很大是不是就不要移交?我们查了一个案件是伪造虚假委托生产的电动三轮车案,数量很多,案值有60多万元,也存在主观故意,但因为此人自己也有能力生产三能车,但只是伪造别人厂家委托他生产的案例,同时案发后对他的三轮车也做了检测本身也是合格产品,请问这个案子也一定要移交公安?是不是够刑事案了?最后想问一下是不是对照上面的几个方面,只要相对人不存在主观故意违法,同时缺少了上面客观方面的要件,那么是不是案值再大也不需要移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