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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现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提出以下疑问: 1、《劳动合同法》中所列“工作内容”是否可理解为“工作岗位”或“工种”? 2、如果上述成立,那么: 企业与A员工在劳动合同中所签订的工作岗位或工种为:生产操作工。 事实上A员工具体所做的是进行插线工作,现在该企业拟将A员工调去做检验工作,实际上插线工作与检验工作都是一线操作工。 那么请问: 企业将A员工从“插线”调至“检验”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

公司企业
2009-06-27 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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