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某驻华代表处按照本机构内部用工条例与本地工作人员签订了工作协议(不是劳动合同,也不是劳务合同),这是否违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产生纠纷,联合国在华机构是否有外交豁免权。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代表处采取的方式是:与工作人员签署的工作协议不超过11个月,如果有意继续雇佣此工作人员,便在第13个月与其重新签订一份不超过11个月的工作协议(工作人员在第12个月与代表处没有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所以虽然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每份工作协议都不超过11个月。这样工作人员是否无法要求与其签署无固定期限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