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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欲购位于贵阳市金阳碧海花园的一套128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其购房合同是04年3月所签,房产证06年7月取得,距离过户时间还有两年,如果我在买卖合同中扣留总房价10%的款,等待两年后产权交割完毕时再支付,并且说明假如对方违约,在合同规定期内未履行合同义务,逾期30日后将作为默认归属买方所有,是否还需要提交法院诉讼判决?一旦判决生效还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吗?所扣的房款视同对方赔偿的违约损失,合理吗?谢谢!

房产纠纷
2009-07-01 15: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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