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1990年出生的 我在2008年10月20号生下了一个孩子 现在我和孩子的爸爸产生了一些矛盾,导致我们俩要分手。他现在是北京居民(老家山东)一个月5000元 我是河北一个月只挣2000元。我们俩个在北京什么也没有。现在孩子在他老家呢。我有朋友告诉我说分手要和他要赔偿。我不知道我能要赔偿吗?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请您帮帮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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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补办结婚证,如果还无法共同生活可以离婚,这样你的权益才好保障,如果没有结婚,那你们之间只是同居关系,解除同居关系,你不会得到任何赔偿,子女是你们双方的子女,可以协商由哪方抚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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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到法院,就子女抚养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看你无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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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以协商分手的条件,如无法协商一致,则你主张赔偿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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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你想要什么赔偿?按你所说的情况你不抚养孩子是没有什么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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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同居关系。解除同居的案件法院不受理。分割财产可以起诉。孩子双方抚养,哺乳期一般由女方抚养。对方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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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你们的关系不属于夫妻关系,只属于同居关系,彼此不享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你们无法继续生活,可以自行协商孩子的抚养问题和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你抚养孩子,他每月要支付工资20%到30%的抚养费,如果他抚养孩子,你也需要支付抚养费。
至于赔偿,法律无规定,因为你们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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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要求孩子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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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不爱法律保护。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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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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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