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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16日晚7时许,我与妻子到夜市逛街,遇流氓将我夫妻二人打伤。我二人报警后,追踪流氓到其居住地附近,再次报警后,又与我家人联系。在等待警察到来的时候,两名流氓下楼后发现我在楼下,再次追打我。幸亏我家人及时赶到,两流氓见事不好,掉头逃跑。在追逃的过程中,幸亏有好心群众相助,才将他们抓住。在抓住他们之后,他们依然气焰嚣张,高呼:"我们就是警察,我们打的起,赔得起".在场数百名群众无不愤慨!这就是事情的经过.派出所作出的裁决是:其中一人在第二天被行政拘留10天,另外一人暂缓拘留。其理由是他申请了“诉权”,并且其诉权期限是一个月,在这一个月内都不能执行拘留。我不清楚什么叫诉权?流氓到底有没有这个权力?我查了治安处罚条例并没有这么个说法,那么派出所给出的理由到底有没有法律依据?我该怎么办啊?请主持正义的法律界朋友能帮帮我们。

民事相关
2009-06-26 22: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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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