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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委会主任选举投票大会上,扰乱会场,阻挠选举正常进行,且有计划有团体的行为。法律对这样的主谋和帮众有什么样的惩罚?

刑事案件
2009-06-26 17:53:4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追问: 一、《刑法》没有把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纳入调整范围,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即使情节严重也不构成破坏选举罪。根据《刑法》第256条的规定,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从破坏选举罪的罪状表述中不难看出,该罪所破坏的选举活动,必须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活动,包括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进行的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过程中的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各项选举活动。破坏选举的对象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该条款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国家机关,村民委员会委员不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之列,村委会选举不是一种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行为。因此,《刑法》第256条规定的破坏选举罪并没有调整到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范围,即使当前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也不能以破坏选举罪对此类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 如果情节轻微的,可以训诫、拘留、罚款
    情节严重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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