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6月, 我的朋友与李某因20万元借款纠纷案子开庭时,李某找了两个假证人。把我朋友于2005年2月一次性偿还的15万元钱说成是分两次偿还的:“一次是2月份偿还10万元、一次是4月份偿还5万元”。这样就把我朋友的5万元还款给证到别的案子上去了。因为他俩还有其他案子。一审判决后,我朋友把李某写得15万元收到条找到了,并且李某在诉状中也承认我朋友按约定偿还15万元(合同约定2月底以前偿还15万元)。我朋友上诉后,发回重审,把2月一次偿还15万元的事实给于改判。李某又上诉,中院仍然是认定2月一次偿还15万元。我朋友于2008年2月10日收到中院的判决书。
请问:1、我朋友想起诉李某的假证人,要求他们赔偿次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行吗?
2、我朋友如果起诉当时的审判长行吗?
3、现在起诉过了诉讼实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