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0日,原告郭**骑电动车带儿子刘*沿石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祥云路交叉口时与本人相撞,当时,我也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而且是在不违反交通的情况下正常行驶,由于当时慢车道上停着一辆农用三轮车,挡住了原告的正常行驶,这时,原告骑电动车拐到了快车道上,撞到我驾驶车的右后轮后侧,摔倒在地,当时我立即停车,把他们扶起,然后报警,警察来到做记录把车拖走,他们家人赶到,我就同他们去了他指定的郑州市**医院看病,按他们说的做了检查,上了药,因是轻微擦伤,共花了医药费300远,是我所出,随后他们要1000元现金,我拒付,警察调节他们及不配合,后因用车我交保证金提车,并在认定书签字,现在,原告把我告 了,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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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事故认定书是如何认定责任的?如果有交强险,可以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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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按事故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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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材料,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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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安交警机关出具责任认定书就按责任认定书的比例进行赔付,如果还没有责任认定书还没有下来催促其下达责任认定书然后再去打官司。如果你也造成损害的话,可以提起反诉,然后和在一起进行审理,最终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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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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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要看事故认定书是如何认定的,你可以和对方进行和解,如不能解决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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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认定书的比例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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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