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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0日,原告郭**骑电动车带儿子刘*沿石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祥云路交叉口时与本人相撞,当时,我也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而且是在不违反交通的情况下正常行驶,由于当时慢车道上停着一辆农用三轮车,挡住了原告的正常行驶,这时,原告骑电动车拐到了快车道上,撞到我驾驶车的右后轮后侧,摔倒在地,当时我立即停车,把他们扶起,然后报警,警察来到做记录把车拖走,他们家人赶到,我就同他们去了他指定的郑州市**医院看病,按他们说的做了检查,上了药,因是轻微擦伤,共花了医药费300远,是我所出,随后他们要1000元现金,我拒付,警察调节他们及不配合,后因用车我交保证金提车,并在认定书签字,现在,原告把我告 了,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怎么处理,谢谢了

交通事故
2008-11-18 16: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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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