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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教的这个问题是经过慎重考虑的,拜托了。 我94年正月13日生下了一个孩子(唯一的)。当时,孩子的父亲属丧偶,农业人口,已有两个女儿。我是个未婚的小学教师,相识相知无错,我因他生育孩子且在98年被定性“超生第三孩”而开除了工作。这是天下奇闻奇耻。至今,双方都不愿有法律意义的结婚。请问,一,我和他是什么关系?二,我还是否有维权的可能?

其它综合
2009-06-25 15: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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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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