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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1960年入伍,66年转业到国营八一农场一分场,1979年我丈夫因公牺牲,由于我一度精神恍惚,在亲友的帮助下,我和孩子们退场来到了安徽老家,精神恢复后,靠捡、拾破烂将孩子抚养成人,没有再给国家添麻烦,如今,我已65岁了,由于常年的辛苦劳作,我患有多种疾病,再也不能自食其力了,几个女儿虽已成家,但生活都很拮据,唯一的儿子正在服刑,我没有了生活来源,像我这种情况,能向原来的单位申请抚恤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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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28 09:38: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