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2日,下午1点半,茅塘学校闯入三到四只狗,大约在1点55的时候,狗把在校学生咬伤,学校找到了我家,说是我家的狗咬伤了学生了,可学校领导找到我家的时候,狗还在家里睡觉,可学校还是怪是我家狗咬伤的,出于仁道主义,我家带这个学生去打针,用了1000元,难道学校就没有一点责任吗?这个是因为学校的管理不好才造成的,难道学校不一定分担一点赔偿吗?我们去找学校,可学校置之不理,说还没有上课,学校2点上课,狗是在1点55咬伤人,难道学校没有一点管理原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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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管理不善的责任,那是相对于受害方所说的,对于你来说也是有一定的责任,至于责任的大小,可以由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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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可以找学校要求赔偿,但你不能.
饲养的动物动人损害的,由饲养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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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管理不善的责任,那是相对于受害方所说的,对于你来说也是有一定的责任,至于责任的大小,可以由法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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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相对而言,作为狗的主人,你是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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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