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想向您咨询一下劳动法的问题。是这样,我是2009年1月10日左右去的三路居一家公司上班到4月21日,公司无故辞退我。在那儿我每月的工资是1200元。在工作期间,公司没给我签定劳动合同,也没有接受任何的培训,也没有上保险等,每个星期只休一天,国定节假日也是不放假的,但公司并没有支付我们加班费。公司的员工都是这样的。在辞退我之前,公司经常性的无故辞退员工。就是说不让你干了就不让你干了,让人很是气愤。我去了丰台区劳动局,把事情的经过上报了,劳动局现在正在调解此事,昨天公司方面联系我,说愿意补偿我一个月的工资,我没同意。(我们有两个人同时去的这家公司,同时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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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要求2个月11天的双倍工资
2/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要求一个月工资赔偿金
3/有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的可以要求加班费
4/要求补上保险
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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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你好:
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 要求2个月的双倍工资,要求1个月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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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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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自你入职之日起满一个月至今的双倍工资、要求支付加班费、补缴保险并要求支付相当于你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及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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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协商、投诉或申请仲裁,依法要求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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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2倍工资,赔偿金,并加付额外补偿金,以及补缴社保。双倍工资2400(以上)元,赔偿金12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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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缴纳社保,补发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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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你们的联系方式,建议你们 电话联系,会帮助你们策划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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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工资补偿数额过少,你可以依法主张赔偿,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包括: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费、社保费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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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成立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充足,建议走劳动仲裁程序以获得更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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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