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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签订了一份运作一项工程的协议,我是执行人;协议上只写明了完成了该项工程,公司将付给我的报酬,没有写明双方的违约责任。 协议有我和公司总经理的签字,总经理不是法人代表,没有盖章。 因总经理认为双方签字协议即为有效,故不肯加盖公章。 协议中的工程即使不执行也不会给公司带来损失,请问,如果现在我不想执行该协议,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公司可以据此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付给我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吗?

合同纠纷
2008-11-17 23: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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