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妈今年49岁,五年前开始投保中国**保险的**险。一个月前妈妈突感眼睛模糊不能视物,就医后才发现是糖尿病的并发症,医生判断病史大概4至5年(在此之前我们并不知晓而且也没去医院检查过)。接着妈妈住院治疗七天,当出院去保险公司报销时被告知说公司刚刚出了新规定从2009年7月开始,糖尿病不再是可报销的病种,(在此日期前还是可以报销的)。那么我想咨询一下,保险公司的新规定对于我妈这类保了那么长时间而刚发现病情需医治的投保人来说合理吗?它做出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我们投保人的利益,是否属于单方面条款?我们还有权在以后的医治中享受报销吗?由于家境贫困,妈妈有得了这种病,这份保险如果继续可以生效将对我们有很大帮助,恳请律师帮忙指导,谢谢您,您辛苦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