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施工单位的材料采购员,原业主招标文件中要求所有工程中使用的阀门 均需使用品牌为"冠龙"的阀门。
后续采购过程中,我从网上发现有两家冠龙厂家,即
1、上海冠龙机械阀门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KARON
2、浙江冠龙机械阀门有限公司,注册商标 KARFAR
由于价格等方面的原因,我采购了浙江冠龙厂家生产的阀门
现业主要求全部更换为上海冠龙厂家的,
我想问,我这样做是否存在欺骗问题,还有这两个公司的品牌可否都认为是冠龙牌,因为招标文件中仅仅指定“冠龙”品牌,而未指定固定的商标。
不甚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