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项目临电设备结算时扣除的质保金为2008.6-2009.6的质保期,但于2009年1月此项目股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90%股权),原公司只占10%股权,2009年6月应支付的质保金是否应由2家公司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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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你好:
根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的了解,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 质保金是合同条款,合同当事人没有变更。公司股权变更,不能改变缴纳质保金的当事人。当然,在内部可以协商分担质保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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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双方约定 无约定应当由转让后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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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看合同的约定,如无约定,既然此项目现在由两家公司共同持有,自然质保金也应由两家公司一起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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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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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你签订质保金合同的单位发生变更了吗?如果没有,应由原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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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依据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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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依据合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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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依据股权转让合同为准,如没有约定则对内按股权承担责任比例,对外共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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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与股东变更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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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的约定,一般是项目的成本收益均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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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