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06年6月5日为朋友担保自农村信用社贷款五万元,还款日期为2007年6月4日。在2007年3月 21日我朋友因车祸意外死亡,因贷款时入有保险,在我朋友死后其家属便到信用社办理贷款保险免陪,在上交了所有相关材料后,信用社便让在家等候通知,一直到2009年的6月8日,我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信用社将我告上法庭,让我偿还贷款本金五万元以及利息两万多元,但是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有收到信用社给予办理的保险免陪的结果。我想问一下,在信用社为其办理保险免陪期间是否应该将我告上法庭,还有在这期间所形成的利息是否应该有我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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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之前一直未收到主张权利的函件,依据法律规定,可能已过诉讼时效,不需承担责任;详情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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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3月21日到2009年6月8日期间您是否收到信用社要求您付款的通知,如果没有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您可以不承担责任。建议您请律师协助您办理相关业务,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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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了解具体情况,委托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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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