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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感情出轨 我决定离婚,现有一套丈夫单位以房改性质分到的住房,房产证的核准日期是1999年12月28日,权属人写的是我丈夫,但该房子的实际建成时间2001年8月,办理该住房公积金贷款6万元也是在2001年4月我和丈夫共同去办理的,而我和丈夫结婚时间是2000年11月。请问:一. 在实际的法律认定上,这房子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呢?二. 如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去办理的这6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如何进行权益分割?这种情况是否有房屋增值部分进行权益分割的可能?三.因该房子的实际建成时间及公积金贷款手续是在婚后共同去办理的,是否有办法举证该房子为婚后共同财产呢?

婚姻家庭
2009-06-23 18: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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