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感情出轨 我决定离婚,现有一套丈夫单位以房改性质分到的住房,房产证的核准日期是1999年12月28日,权属人写的是我丈夫,但该房子的实际建成时间2001年8月,办理该住房公积金贷款6万元也是在2001年4月我和丈夫共同去办理的,而我和丈夫结婚时间是2000年11月。请问:一. 在实际的法律认定上,这房子应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呢?二. 如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去办理的这6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如何进行权益分割?这种情况是否有房屋增值部分进行权益分割的可能?三.因该房子的实际建成时间及公积金贷款手续是在婚后共同去办理的,是否有办法举证该房子为婚后共同财产呢?
-
房产还贷部分我认为属于个人财产,可以分割该部分财产价值
-
一、属于你丈夫婚前个人财产;二、公积金贷款的一半即3万权益归你,增值部分你可以分得一半;三、法院基本上都以房产证上记载时间为准
-
房屋是你丈夫的,但婚后偿还的贷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可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
-
建议还是请律师介入详谈,为你具体分析,以最大限度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如有需要的,可直接来电联系我,欢迎您的来电,满意请采纳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