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看中一套房子,已经交了意向金5000元给中介,签定居间协议后,意向金自动转为定金,现已经签定居间协议,也就是说意向金已经转为定金了,明天要去签正式合同,但被告知:1、买方还未付清银行贷款,要我把首付的钱先给他拿去偿还。2、他如果卖了房子,在本地就没有户口了,想要在我这边放一下,直到他办好为止。在居间协议上我们约定:30天内如不迁出户口,赔偿一万元给我。
后来回到家,我想想不对,如果他就一直不迁出去,赔偿一万元给我也没用呀,我的小孩子也要读书用户口。所以我想在正式合同上再加个附加条款:1、必须让卖方付清银行贷款,我再付首付。2、如30天不迁出,每逾期一天,赔偿100元给我。
想问一下律师,这样的附加条款是否合理?如果合理的话,那么假如卖方不答应,这样算他违约?还是我违约?还是双方都不违约?
在这些附加条款上如果谈不拢,我是否能从中介那要回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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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居间协议是三方签定的,那么根据该协议上的约定来执行,此外你可以在签定合同时对合同的条款做相应的增加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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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卖方间没有合同约束,不存在谁违约情况.你与中价间有居间协议约束,有没有违约看该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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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委托律师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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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合同具体约定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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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违约,所以不适用定金罚则,应当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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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