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梅于2005年底与刘芳芳合伙开店,由李梅去交房租10元,而李梅私刻房东(单位)公章开具一张30万元的收据出示给刘芳芳,后因经营不善关店,李梅与刘芳芳为各自投资及应负债务清算,2006年4月刘芳芳到房东处才发现房租原为10万,而非李梅所说30万,就要求李梅还其20万,后李梅与刘芳芳经过互相折抵的投资及借款后,于2006年7月30日达成书面协议,李梅应于2007年7月30日前还刘芳芳9。6万元,李梅因经济困难直到2009年3月底只分两 次还了3万,刘芳芳于2009年4月初以那张30万元的收据告 李梅私刻公章诈骗,4月3日李梅被公安机关叫去问询,李梅对此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当日对其关押。请问:(1)李梅伪造的是房东的公章,私刻公章的利害关系人是那家单位,举证人是否应该是那家单位,刘芳芳是否有权告李梅私刻公章,刘芳芳是否只能告李梅诈骗?(2)按时间算,刘芳芳报案时距其知道被骗已近3年,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3)在此3年中李梅已分两次还刘芳芳3万元,诈骗案是否成立?(4)李梅最终应负那些法律责任?谢谢
-
此案涉嫌犯罪,应当适用刑法有关追诉时效,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诉讼时效。对于犯罪行为,任何知情人都可以举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查证属实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李梅最终应负那些法律责任,还要看公安机关最终的侦查结果 。建议与律师面谈
-
对于犯罪行为,任何知情人都可以举报。因为涉嫌犯罪,需要先刑后民
-
建议带相关材料与律师面谈!因为涉嫌诈骗罪
-
构成诈骗罪,涉案金额20万元,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李梅应当涉嫌诈骗罪被处刑,无论受害人是否原谅被告人。
-
案情复杂,建议委托律师
-
李梅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
查看全部6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