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 *** 1支以上的,或者以火药为动力发射 *** 弹的非军用 *** 1支以上的,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 *** 2支以上的,或者军用 *** 10发以上,或者 *** 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 *** 100发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次数较多,或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依照刑法第125条第1款的规定,处3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 *** 5支以上,或者非军用 *** 5支( *** 10支)以上,或者军用 *** 50发以上,或者非军用 *** 500发( *** 铅弹2500发)以上的,以及达到构成犯罪的最低数量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