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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建房问题:1.单位开过3次职工大会,并有会议记录,宣布中级职称享受70平方优惠,高级执政享受90平方优惠,购房职工于2007年4月每人缴纳1万元集资.2008年5月缴纳5万元集资.现单位取消了上述优惠政策. 2.当初开职工大会向职工宣布的建筑面积小户型为110平方米,大户型为130平方米,单位中途并未通知购房职工,现已建的建筑面积改为小户型105平方米,大户型为146平方米. 3.单位现将出售价格作为本地商品房房的价格出售给所有集资员工. 当初集资建房时因相信领导所说,所有集资购房者并未签订购房合同. 已缴纳集资款购房事实是否具有法律合同效力?建筑面积更改是否违背国家政策?

房产纠纷
2009-06-22 16:07: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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