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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8年9月1日在**法院对面的律师事务所写的诉状,递交法院的。大概在10号左右立案的,是关于**教育局欠我货款的经济纠纷。第一被告是欠据上的经手人,第二被告是教育局。至今为至没有开庭。2008年11月四日法院通知我说我起诉的对象不对,教育局不具备法人资格,我应该起诉区政府。让我撤诉,再重新起诉。 我不明白为什么法院在立案时为什么不告诉我起诉对象不对,事隔两个月后又说对象不对。请帮忙解答

经济相关
2008-11-17 13:2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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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