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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间时,我孩子(八岁)从教室往外面走,从拐角处跑来一名同学(八岁),两人相撞,我孩子被对方牙齿碰撞眼睑,缝了三针,另一名孩子牙齿有轻微松动 。孩子缝针的费用,撞人家长已付,但是我提出让其再付500元买一瓶去疤产品,对方表示只肯再拿一半的费用,也就是250元,还说此次相撞两个孩子应各付百分之五十的责任,说如果我孩子不出来走两人也不会相撞,还说她孩子也受了惊吓,受了伤。我觉得对方家长很过分,决定改变索赔金额,要求对方赔付孩子的精神损失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医药费共计3000元,我这么要求合理吗?

民事相关
2009-06-21 16:5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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