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朋友们
您们好,我是一企业职工,2004年3月11日在单位工作时间发生工伤,右足跟粉碎性骨折,作了工伤认定并已临床治愈。于2006年作了伤残鉴定为9级。2009年6月11日收到工伤待遇结算表。对其中一栏(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1651.67)有异议。根据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9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为8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六十一条又对本人工资的解释是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而我从03年3月到04年2月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688元。为此我去了宁波市社会保障局问了,给我的回答是:2004年5月以前还是照老办法执行,老办法是工伤前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我问有何依据,答曰可去网上查。可我在网上怎么也找不到2004年5月以前照老办法执行的任何依据。还说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效期为60天,现已过去10来天了,很着急特来咨询律师,你的看法是怎样的?我该怎么办?请在百忙中尽快给我帮助。
谢谢律师,我翘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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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局的说法是错误的,工伤保险条例从2004年1月1日就开始实行了,因此,你受到工伤后应该根据该条例来计算各项补偿. 你如果不服的,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想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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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