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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现年33岁,女,在天津一家外企任管理职位。2008年4月和公司签订3年劳动合同,工作一直踏实努力,完成任务出色,在公司人缘也好。09年准备怀孕,故提前穿戴防辐射服等为怀孕做准备,公司人员皆知朋友准备近期怀孕。但公司在朋友还未确定怀孕前,于09年6月突然下达解除劳动合同的口头通知(尚未给出书面通知,双方协商中),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因公司订单减少而裁员”,每个部门都会酌情裁掉1个人,并声明按照N+1的原则仅赔偿朋友2个月的工资,并要求朋友“自动辞职”(其实真正原因是朋友准备怀孕,公司为了解决负担)。朋友所在部门3个人,仅裁除朋友1人。 请问律师,公司裁除准备怀孕的女职工违反《劳动法》规定吗?公司应付多少赔偿金呢? (问题补充: 因经济危机找工作困难,朋友又大龄未育,准备怀孕期,很难找到新工作。按照开发区保险公司规定,朋友失业状态中怀孕,因生育险中段,将不能享受生育险补贴3800元与哺乳津贴12*1250元)

合同纠纷
2009-06-23 08: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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