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工商局变更法人代表,工商局的审批人说根据外资企业法第10条:要经过审批,《外资企业法》第10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请问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包括什么内容?有没有法律依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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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重要事项如涉及到投资合同等主要内容变更的事项,涉及到增资减资事项等,至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不需要审批的,只需要凭董事会决议及变更申请书就可以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了,如果工商局不予办理的,可以要求工商局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找其上级部门投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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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就是涉及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事项,要原来设立时候的外经贸局批复同意,也就多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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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律师所说的其他重要事项有没有什么条例或实施细则之类的法律文书中有说明?能否指点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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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