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7.1月在南环路租一家门面房做废铁生意,该房为转租门面房,我与二房东签订为期两年的合同,合同至2009.1月终止,合同中有两万元为违约金。二房东与一房东合同期也是至2009.1月终止,合同中有一房东允许二房东转租给我一年的证明,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生意亏损,我想提前一年终止合同,现二房东要求我支付二万元违约金 ,我跟他协商并未成功,我想问一下如果在法院解决的话,法院大概能判多少违约金呢?最高是多少?最低又是多少呢?(合同中我跟二房东签订租金为每年6万,二房东跟大房东签订租金为每年13万,实际为12万),期待你们的回复,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