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夫妻双方自镇区路口购买土地带有平房一块,由于夫妻感情破裂男方离家,女方带着孩子住在此处,2003年法院判决离婚,所有财产都归女方,土地证男方拿着名字也是写着他的,他声称土地证丢失还开了个证明,接着要求盖楼房审批,结果才知在2000年男方私自卖掉一半,就是我们现在住的这一块,法院马上调查确有此事,卖掉的一半人家已经办好了土地证,事情就这样不了了之,女方也一直住到现在也没人来撵走,就最近镇区规划要求拆迁补偿,问题又回来了,镇上是按土地证补偿,是谁的就归谁,怎么办,卖掉的那部分能要回来吗?不是说夫妻财产共同拥有吗,卖也得经过两人的同意吗否则无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