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在一个民营企业的打工者,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在我们厂的一个部门的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收取我们的所谓承包风险保证金,这个负责人和厂里室签订了承包合同的,但与我们业务员没有签订,总金额达40多万元,每个人在2万至4万不等,总共又17人。请问这样是否已经构成了非法集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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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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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认为不构成非法集资,但你们可以要求他退还,不退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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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属于明显的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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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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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