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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我向人民法院起诉张某(法院院长儿子)侵犯我儿子造成重伤,法院侦查后,给我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我不服,在刑事申诉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刑事申诉,结果刑事申诉再次被驳回,请问律师,刑事申诉被驳回,我能否再次提出刑事申诉?我该怎么办?

刑事行政
2009-06-19 10:36:56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你可以继续申诉或者到人民检察院申诉。
  • 你可继续进行下去,重伤害是三年以上徒刑.
  • 重伤害请到派出所报案.如果是轻伤可以到法院自诉.

    建议到律所当面咨询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