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结婚5年了,现孩子6个月,由于夫妻感情不合想申请离婚,有几个问题想咨询您。
1.按照法律的规定,孩子的抚养权能否一定归我?抚养费给多少根据什么?
2.在我结婚前,曾借给他5.5万元用于买房子,房产证上的名字写的他的名字,他在给我打的欠条上写的借5.5万元,没有写明借款原因。不知除了借条还有什么可以间接证明该借款是用于购房的。
3.在夫妻感情还好期间,他曾经让我写个说明,内容大概是不再追究当初借款的事情,这个说明在离婚时会影响我对这5.5万元借款的追讨吗,有法律效力吗?
4.之前,他曾经多次对我进行过殴打,只有一次在殴打当晚我去医院进行过检查,由于是软组织损伤,医生只给我写了病历,我没有作伤情鉴定和报警,该病历能否在离婚时证明他是有过失一方,
5.我工作单位好,年收入是他的两三倍,他的收入一般,离婚了,我不想让他来分享我这几年的辛苦积蓄,怎样才能最大范围的保护我的收入?
6.在结婚一年后,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款中一部分用的是我的公积金(我工作4年结的婚),是否能认定这个房子的部分房款是属于我的婚前财产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