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亲戚给一个包工头做小工(非长期做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用推车拉混凝土,由于乡村村村通路面狭窄,被一辆行驶的拖拉机将脚后跟压伤,现在还在医院治疗,这起事故已经有交通部门进行处理,由于开拖拉机的人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我想让包工头承担部分医药费,但被拒绝说与其毫无关联,问处理此起事故的交通部门也说与包工头无关.向当地劳动部门咨询也说与包工头无关. 为此特向律师咨询包工头到底有无责任,有无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在交通部门处理此起事故结案后或者现在,我能否向劳动部门提出要求包工头承担相关责任和经济赔偿?如果能,相关依据是什么?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