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公司拖欠两个月工资未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补偿两个月经济补偿金(已在公司工作两年),在公司签了离职申请表。第二天完成交接工作。后公司会计打来电话说上级领导不同意补偿金要求,并说公司准备发工资,我提的要求不成立,要想解除劳动合同:写辞职报告或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经常旷工、迟到、早退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等开除办理(这样我就没补偿金)。到公司,领导拿不同意离职,善离岗位,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不签字。协商中了解不想支付补偿金.后找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立案第二天,公司就把拖欠我的工资发了,并叫我回去上班签到,不去算旷工处理。我仲裁请求事项填的是给付工资和支付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关系不能写在请求事项里,我就写在事实和理由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仲裁要到7月底才开庭,而我5月份立的案。办了交接工作就不上班了,现公司不帮我办任何手续。我崔公司办,公司以我自动离职为由不帮办理。找相关部门处理是一个往一个身上推。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还有象我这样的情况能否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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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去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签了离职申请表,又已经完成工作交接,已经尽到了告知用人单位的义务。
其次,你可以依据《劳劝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一)项的规定,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失业金,如果你所在的公司为你投了失业金,在你失业以后,你可以领取失业金。具体的办理流程,请咨询当地劳动服务机构。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并没有给你买保险,建议你仲裁开庭时增加相应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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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不够清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才能确定,建议与律师电话联系或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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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